近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鄧某向原告賀某支付工程款55203.18元,鑒定費30000元由原告賀某負擔25000元、被告鄧某負擔5000元。 ![]() 案情回顧 賀某系專門從事房屋建造的包工頭。2019年,賀某與鄧某約定由賀某為鄧某在蘆溪縣某村移民安置小區(qū)建造兩棟連體房屋。 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僅口頭約定由賀某包工、包料、包裝修完成兩棟房屋的施工,每棟房屋的價款為400000元,兩棟房屋總價款為800000元。賀某于2019年12月開始動工,于2020年7月完成了兩棟房屋的主體工程。 ![]() 后因雙方對裝修事宜產(chǎn)生分歧,賀某未對兩棟房屋進行裝修,鄧某自行對房屋進行裝修并已入住。鄧某共向賀某支付了工程款433600元。賀某以兩棟房屋主體工程的造價為549238元,扣除已付款433600元,鄧某還應向其支付115638元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jīng)鑒定,案涉兩棟連體房屋已完工主體結(jié)構的工程造價為488803.18元。 ![]() 法院審理 ![]()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作為自然人不具備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zhì),故雙方簽訂的房屋建設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原告已將案涉兩棟房屋的主體工程交付給被告,被告亦已實際入住,應視為案涉房屋主體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司法鑒定結(jié)論認定的488803.18元工程款。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33600元,故還應向原告支付55203.18元。 另外,原告系專門從事建筑工程承攬業(yè)務,其相對被告理應盡到更為嚴謹、周全、慎重的注意義務,但其事先未與被告簽訂書面合同,同時其主張的工程款在金額計算上具有較大的隨意性且較大超出鑒定結(jié)論認定的金額,對此原告存在較大過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zhì)、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 一般農(nóng)村地區(qū)自建房的建設工程施工案件,多發(fā)生于親友熟人間?紤]到情誼等因素,很多合同雙方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使簽署,內(nèi)容也較為簡單。合同雙方應及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施工范圍、施工方式、工程價款等進行詳細約定。施工主體在施工途中應留存好證據(jù)。因建設工程施工工期較長,建議合同雙方定期對賬,并保存好相應證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