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陽女士反映,她在萍鄉(xiāng)市萬新小城鎮(zhèn)開發(fā)有限公司水墨華府購買了一間店鋪,在簽訂認購書,又陸陸續(xù)續(xù)交完首付款準備簽合同時,卻被告知要更換一個店鋪,否則就不會與她簽訂合同。這讓陽女士很納悶,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陽女士: 3間的話,我們就是看中這一間,別的話我們就不會要,他們(水墨華府)都答應了我們的,很滿意,他說隨便你挑,只要你挑中你滿意的就可以了。 在簽訂完水墨華府商品房認購書后,陽女士又陸陸續(xù)續(xù)交了25萬元房款。按照雙方約定日期,3月22日,陽女士將首付款的剩余17萬元交清之后,準備簽訂購房合同辦理貸款手續(xù),結果就在銷售員準備打印合同時,水墨華府工作人員卻突然要陽女士由102室更換到旁邊的103室商鋪,否則不能簽訂合同。 陽女士: 售樓部的那個經理就跟我們說,要跟我們對換一下,我們是102嘛,他就要我們對換到103,我們是不可以的,因為我是首先就看中這一間,怎么能逼著我換呢,錢我付清了,發(fā)票我都開了。 為了讓陽女士更換店鋪,水墨華府還承諾陽女士給她一萬元作為補償,但陽女士一家覺得不能接受,這件事情就一直僵持著。無奈,陽女士便來到八點一刻欄目組,尋求記者的幫助。 陽女士: 我希望就是不要換,因為我們首先就是看中了才買的。 記者在陽女士提供的水墨華府商品房認購書備注欄看到,上面寫有“不退、不換、不更名”字樣。 為何陽女士在簽訂完認購書、交完首付款后,水墨華府卻單方面要求變更,又為何堅持讓陽女士換商鋪呢?帶著疑問,記者陪同陽女士一起來到了水墨華府尋求答案,沒想到銷售經理給出了這樣的回答。 水墨華府銷售經理:我是經理,但你這個事情不能錄我,我不上鏡,(記者:那為什么不能把102房子給她,因為確實是買了這個房子?)這個原因我也沒有必要跟你多講,你懂我意思嗎?因為現在對我們這里,對她一點損失都沒有,這個在我們行業(yè)里面經常會有,所以我們公司也做了協商解決方案。 該銷售經理稱,對于陽女士的問題,公司做了解決方案。對此陽女士卻表示不能認同,她質疑開發(fā)商存在一房兩賣的行為。 陽女士: 我們剛買下不久的時候,銷售就是這樣說了一下,他說有個客戶買了101室,他想買102室,就可以兩間靠在一起,我們就說不可以(更換)。(記者:那現在突然讓你們換鋪你覺得有這個原因在里面嗎?)我覺得是有這個原因,肯定是賣給其他人,我猜想他就是要賣給101的,要不就是別人價錢出的高。 水墨華府銷售經理:反正我們已經給了方案,她(陽女士)不能接受。如果是他們覺得這個事情對她們的利益保護不了,我們也建議就是說她要不就是起訴,她用她的法律途徑去保護她的權益,我們阻止不了她。 律師說法 單方變更合同,水墨華府存在違約行為。 認購書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不退、不換、不更名。消費者得遵守,然而水墨華府卻不遵守。水墨華府工作人員聲稱他們做了協商解決方案,但對于陽女士提出的異議卻置之不理。這樣的行為怎能讓人信服?針對陽女士的情況,我們來聽聽律師的意見。 江西金鰲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宇明: 本律師認為,本案開發(fā)商與陽女士簽訂的商鋪認購書,其內容符合合同的一般條款,有明確的主體、數量、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之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所以,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的變更或者是解除。其二,雙方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開發(fā)商單獨要求變更合同的規(guī)定,并補償陽女士一萬元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屬于單方面變更合同的內容,其違約行為生效,同時開發(fā)商也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其三,陽女士完全可以拒絕,并要求開發(fā)商繼續(xù)履行合同,通過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失全部由開發(fā)商承擔,假如開發(fā)商存在一房兩賣的行為,開發(fā)商除承擔支付陽女士已交的房款外,還可以得到陽女士房價一倍的懲罰錢款,如果開發(fā)商構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其合同詐騙罪,負刑事責任。 目前事情還在進一步處理中 我們也還將繼續(xù)關注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