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條例》、《江西省湖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蘆溪縣國有水利工程劃定工作已經縣人民政府審核批準,現(xiàn)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圍劃定 1、國有堤防 袁河堤更田段、袁河林家坊堤段、袁河蔗棚下段河堤堤防工程管理范圍:臨水側管理范圍線為臨水側堤腳線外30m,背水側管理范圍線為背水側堤腳線外30m。 袁河堤更田段、袁河林家坊堤段、袁河蔗棚下段河堤堤防工程保護范圍:堤防管理范圍線向外水平延伸150m。 2、國有水閘 (1)五一陂水閘、新聯(lián)陂2水閘、鄭公陂水閘、花柳陂水閘、龍陂2水閘 五一陂水閘、新聯(lián)陂2水閘、鄭公陂水閘、花柳陂水閘、龍陂2水閘工程管理范圍:上、下游管理范圍線分別為上、下游連接段邊界線向外水平延伸100m,兩側管理范圍線為兩側邊界線向外水平延伸25m(單側)。 五一陂水閘、新聯(lián)陂2水閘、鄭公陂水閘、花柳陂水閘、龍陂2水閘工程保護范圍:水閘上、下游保護范圍線分別為上、下游管理范圍線向外水平延伸200m,兩側保護范圍線為兩側管理范圍線向外水平延伸100m、150m。結合河道劃界標準確定鄭公陂水閘兩側保護范圍線為兩側管理范圍線向外水平延伸150m,五一陂水閘、新聯(lián)陂2水閘、花柳陂水閘、龍陂2水閘兩側保護范圍線為兩側管理范圍線向外水平延伸100m。 (2)、洋田陂水閘 洋田陂水閘工程管理范圍:上、下游管理范圍線為上、下游連接段邊界線向外水平延伸5m(單側),兩側管理范圍線為兩側邊界線向外水平延伸5m(單側),水閘運行管理范圍為水閘管理單位的生產、生活區(qū)用地范圍,以管理單位的生產、生活區(qū)用地邊界線或土地征用線作為水閘運行區(qū)管理范圍線。 洋田陂水閘工程保護范圍:水閘上、下游管理范圍線向外水平延伸100m,兩側保護范圍線為兩側管理范圍線向外水平延伸50m(單側)。 3、國有水庫 蘆溪縣7座。ㄒ唬┬退畮旃芾矸秶嚎紤]東風水庫總庫容962萬m3,規(guī)模接近中型水庫,東風水庫管理范圍為庫區(qū)設計洪水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大壩兩端周邊和下游壩腳外50m,水電站大壩兩端、下游壩腳外、廠房周邊50m;溢洪道、泄水閘兩側各10m。潭口水庫、老庵水庫、儉塘水庫、仁里水庫、田心水庫、燕塘水庫等6座。ㄒ唬┬退畮旃芾矸秶鸀閹靺^(qū)設計洪水以下(包括庫內島嶼);大壩兩端周邊和下游壩腳外30m,水電站大壩兩端、下游壩腳外、廠房周邊50m;溢洪道、泄水閘兩側各10m。 水庫保護范圍為水庫管理范圍邊緣外延100m,越過分水嶺的以分水嶺為保護范圍邊界。 4、國有水電站 黃洲水電站、京口水電站管理范圍:廠房管理范圍為廠房建筑邊界線向外水平延伸50m,變配電設施管理范圍線為變配電設施建筑(圍墻)邊界線或土地征用線;進出水渠(發(fā)電引水渠、尾水渠、管道)管理范圍線為進出水渠(管)道渠堤外坡腳線或開挖線向外水平延5m(單側),邊山渠道為開挖邊線向外水平延伸5m;渠系建筑上下游、左右邊界線向外水平延伸5m;運行區(qū)管理范圍為水電站管理單位的生產、生活區(qū)用地范圍,以管理單位的生產、生活區(qū)用地邊界線或土地征用線作為水電站運行行區(qū)管理范圍線。 黃洲水電站、京口水電站保護范圍:進出水渠(管)道、電站廠房、變配電設施的工程保護范圍線均為工程管理范圍線向外水平延伸100m;保護范圍僅工程區(qū)需劃定,運行區(qū)可不劃定,即水電站生產、生活區(qū)保護范圍線仍以管理單位的生產、生活區(qū)用地邊界線或土地征用線作為水電站運行區(qū)的保護范圍線。 5、國有灌區(qū) 田心灌區(qū)、坪村灌區(qū)、山口巖灌區(qū)管理范圍:渠道管理范圍線為渠堤外坡腳線或開挖邊線向外水平延伸5m,邊山渠道為開挖邊線向外水平延伸5m,渠系建筑上下游、左右邊界線向外水平延伸5m,運行區(qū)管理范圍為生產生活區(qū)用地范圍,以用地邊界線或土地征用線作為灌區(qū)運行區(qū)管理范圍線。 田心灌區(qū)、坪村灌區(qū)、山口巖灌區(qū)保護范圍為灌區(qū)管理范圍邊緣外延伸一倍的距離,即為5m。 二、法律禁止行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1、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和輸水的物體或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護堤林除外)及高桿作物。 2、禁止在水庫內筑壩攔汊或填占水庫水面。 3、在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傾倒、堆放影響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運行的廢棄物,禁止開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墳、采石、取土、開采地下資源,禁止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禁止其他影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運行的行為。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開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動的,須確保水利工程的運行和安全,并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査同意。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利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水利工程設施及移動、毀壞管理范國線界樁和告示牌。 特此公告
蘆溪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